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审计工作,保证审计工作质量,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,根据《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》(教审〔1997〕2号)、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财〔2012〕6号)、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》(鲁教财发〔2015〕2号)和《曲阜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(曲师大校字〔2016〕35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事业类国有资产和企业类国有资产。
事业类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、使用的,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,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。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、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、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。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在建工程、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。
企业类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审计,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增减、使用的真实、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。
第四条 审计处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时,根据国有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,确定不同的内容、方法和重点。
第五条 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:
(一)是否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;
(二)是否建立国有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、招标采购、验收、核算、使用成效的考核以及盘点、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;
(三)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、有效。
审计处应当对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。
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:
(一)新增国有资产是否列入计划,是否合理、合法,大型仪器、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,审批手续是否齐全,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;
(二)新增国有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、合规;
(三)新增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,账务处理是否正确、合规;
(四)新增国有资产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;
(五)各部门是否按标准配置资产并规范使用。
第七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计的主要内容:
国有资产出租出借、对外投资等有偿使用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,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。
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计的主要内容:
(一)清理、报废国有资产手续是否完备,作价是否合理,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;
(二)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国有资产是否经过审批,是否经过资产评估,作价是否合理,账务处理是否合规;
(三)盘亏国有资产是否属实,盘亏原因是否合理,账务处理是否合规。
第九条 国有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:
(一)核查国有资产是否真实存在,审查账账、账卡、账实是否相符,核实国有资产是否真实、完整;
(二)验证国有资产的所有权;
(三)核定国有资产的数量和价值,审查出售、报废和毁损国有资产及盘盈、盘亏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。
第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:
(一)分析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指标,如国有资产产值率(总产值/学生总数)、学生人均国有资产占有率(国有资产平均总值/学生总数)、国有资产更新率(当年新增国有资产/年国有资产平均总值)、仪器设备机时率(实际使用机时数/可用机时数)等;
(二)分析国有资产结构,即根据国有资产报表,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、结构变化,从而评价国有资产配置的优劣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